读者入馆须知
一、刷脸入馆,借还书时请当场核对本人借还信息。本馆暂不向校外读者开放。
二、保持图书馆安静。请勿在馆内大声喧哗或制造其它噪音。进入图书馆内把手机调为静音,接打电话请到室外或馆外。
三、保持馆内清洁卫生,禁止随地吐痰,乱扔废弃物。
四、爱护设施、设备及书刊文献,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及毁坏,对违者将视污损程度按规章赔偿。
五、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管理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遇有紧急事件发生时,请读者依照工作人员的指引避难或疏散。
六、严禁张贴、散发广告及其它宣传产品。
七、进入图书馆注意言谈举止文明大方,注意衣冠整洁;穿背心、拖鞋、携带宠物者谢绝入馆。
八、馆内禁止吸烟。
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,指导和规范图书馆工作。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读者借阅管理
第二条 读者通过人脸识别经闸机通道入馆。来访人员需在服务台登记,经工作人员许可后方能入馆。
第三条 读者通过人脸识别或凭工号、学号使用自助借还书机借还图书。本馆暂不向校外读者借书。
第四条 教师可借阅20册;学生可借5册。教师的借阅期限为6个月;学生的借阅期限为2个月,可续借一次。若有超期(寒暑假顺延),每册每天需付迟归费0.05元。
第五条 馆内实行开架阅览。读者可通过图书馆官网或馆藏书目查询机检索图书,馆内临时查阅后需及时归还原位。
第六条 馆内言谈举止文明大方,衣冠整洁;穿背心、拖鞋、携带宠物者谢绝入馆。
第七条 入馆后须保持安静,勿大声喧哗,并将手机或电脑设备调至静音,接打电话需到室外。
第八条 馆内须保持馆内清洁卫生,不乱扔纸屑,不乱堆乱放,不得将食物带入馆内。
第九条 爱护馆内设施、设备及书刊文献,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及毁坏,对违者按有关赔偿规定处理。
第十条 图书馆是重点防火部门,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、用火。
第十一条 离馆时,读者须认真清点并及时带走个人物品,未带走的物品将进行统一清理、集中堆放。
第十二条 出馆时应自觉通过安检门离馆。
第十三条 在馆人员须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,听从工作人员指挥,遇有紧急事件发生时,依照工作人员的指引避难或疏散。
第三章 电子阅览区管理
第十四条 图书馆电子阅览区实行开放管理,读者进入电子阅览区自行选位入座。所有座位不使用期间不得占座。
第十五条 电子阅览区上网实行登录制,按提示输入本人信息进行认证登记后方可上网使用。自觉维护网络安全,不借用、盗用他人账号;注意保护个人的账号、密码、资料等信息安全;不使用不安全的存储设备。
第十六条 电子阅览区计算机只作查找浏览网页资讯、检索馆藏书目信息、访问学院电子资源等学习用途,不得下载与学习无关的软件程序,不得从事网络游戏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。读者必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和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,不得在网上浏览、发布反动、黄色内容,违者将按有关法规处理。
第十七条 在馆人员须爱护设备,不得私接插座或自行拆卸设备。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、保护现场,并报告图书馆工作人员。发现故障而不及时报告的视为故意损坏设备追究相关的责任。
第十八条 电子阅览区计算机安装有还原软件,下机前使用安全存储介质备份文档,并按程序退出下机。
第十九条 保持区域内安静,不准高声喧哗;保持区域内环境卫生,禁止将食物、饮料带进本区域;不准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,离开时带走自己的所有物品。
第四章 电子资源管理
第二十条 图书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有关规定,规范电子资源的管理,加强信息安全保证,尊重和保护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,维护学院广大读者正确使用电子资源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一条 电子资源指国内外出版商发行的、由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购买了校园使用权的网络正式出版物,包括数据库、电子期刊、电子图书和多媒体资源等。
第二十二条 电子资源评估管理:对已有电子资源进行定期评估,依据所得结果掌握资源的使用价值。
第二十三条 电子资源维护管理:对电子资源链接能否正常访问进行定期检查,及时发现及修复问题。
第二十四条 电子资源使用管理:学院师生为了学习、教学和科研的需要,须以正常速度检索、浏览、下载电子资源。如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,均属违规。
(一)私设代理服务器,为校外人员提供访问图书馆的电子资源;
(二)利用工具软件批量下载电子资源,或以非正常阅读速度连续、集中、批量下载电子资源;
(三)将个人账号借出或租给别人使用,因账号密码保管不当,被他人利用,而造成电子资源违规使用;
(四)利用下载电子资源所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商业牟利。
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行为,视情节轻重,冻结图书馆借书权限2—6个月和冻结电子资源访问权1—3个月;情节严重者,报请学院予以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而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违规者承担。
第五章 书刊污损、遗失及偷窃的处理规定
第二十七条 污损书刊的赔偿
(一)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画、裁剪及污损书刊,每损坏一页(张)赔款0.5元。赔偿总额不超过书刊原价。污损严重,有碍阅读的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。
(二)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若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,按书刊原价的50%赔偿;如损坏严重,需加工整修才能继续流通的,按书刊原价赔偿。
第二十八条 遗失书刊的赔偿
(一)读者遗失书刊需在应还日期之前以原版书刊或新版、修订本赔偿。无法购买到新图书的,按照图书原价赔偿。
(二)遗失书刊赔偿后,一个月内能将原书归还,可退回原赔书款。一个月之后不再办理退款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 偷窃书刊的处理
(一)凡未经图书馆同意或未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将书刊带出者,除追回书刊外,停止入馆和借书权利一个月。
(二)有上述行为者须做思想检讨,给予停止借阅书刊处理。对情节严重者,上报学院进行纪律处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